市場監管總局留言板摘錄
留言日期:2021-03-01
《合格評定 化學分析方法確認和驗證指南》(GB/T27417-2017)和《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》(GB/T27025-2019)中,對何種情況下需要進行方法確認,進行的歸類表述中,提到:
“擴充和修改過的”/“其他修改的”標準方法,需要進行方法確認。
請問:
這個“擴充和修改”及“其他修改的”,應如何理解?是指,標準發布意外的組織、個人進行修改,還是標準的制定/歸口單位進行的修改?
回復部門:標準技術管理司時間:2021-03-03
您好!您所說的修改指的是標準使用方進行的修改。當標準使用方對標準方法予以修改后,需要進行方法確認,來證明修改后的方法性能指標可靠、所出具的結果準確。如果需要進一步咨詢標準條款內容,請聯系該國家標準的主要起草人(霍江蓮,010-67105453)。謝謝!